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读博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案例进行了批复,明确支持事业单位追讨违约责任的请求。案件中,某学院员工杨某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领取工资及福利近68万元,毕业后不久选择跳槽,引发了单位的起诉。
案情回顾
杨某在某学院工作期间,于2019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在某大学接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教育。根据与某学院签署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培养服务协议书》,学习期间其工资待遇保持不变,且在获得学位后单位将全额报销学习费用。同时,协议中规定杨某不得申请调离,并需在完成学业后服务不少于8年。如果违反协议,则需按照已发工资与其他福利的1.5倍支付违约金,WhatsApp网页版并退还全部学习费用。
在此期间,某学院向杨某发放的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费用合计为677252.21元,交通费用报销2220元。杨某在读博期间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并为多篇论文及两项发明专利作出了贡献。然而,杨某在博士毕业后并未返回原岗位,而是先后递交了三次辞职申请,并于2023年8月入职某大学。2024年3月,杨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尚未正式入职。
法律诉讼与判决结果
在此背景下,某学院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因不满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杨某返还费用和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某大学及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杨某与某学院之间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杨某在读博期间的待遇和单位的要求均属于法律保护范围。因此,法院支持了某学院的请求,判决杨某须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后续关注点
这一案例的判决将对今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的服务约定及其违约责任的界定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在高等教育与就业市场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的背景下,如何平衡人才培养与单位权益将成为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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